江苏省无锡技师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无锡技师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为确保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根据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修订),结合江苏省无锡技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与《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同步实施,主要适用于全日制在校中技、高技、技师培养层次的技工院校学生,由学院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在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系部的配合下对考试全过程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考试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统一领导考试工作。系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1.系部主任负责组织本系部的考试工作,落实教务处组织的市级及以上的统考、会考或抽考等工作任务,制定学期考试工作安排,召开考务工作会议,执行学院考试管理制度,做好学生诚信考试教育,检查考场考前准备及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阅卷评分,成绩登记和考试成绩分析、总结等。
2.教务处负责制定学院考试制度,组织市级及以上的统考、会考或抽考工作,配合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系部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定和总结,建立校级教考分离题库等。
3.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对系部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定和总结,组织学院教考分离的实施和对题库审查、验收等。
第三章 考试资格
第五条 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考试课程都必须考试,其它课程进行考查。考试、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第六条 考试及考查资格
1.在籍学生均具有参加考试考查的资格,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学期成绩以零分计:
⑴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⑵无故缺交作业(含周记、实习小结、实验报告)超过该课程本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
⑶无故缺做实验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实验总数三分之一者;
⑷同一课程两次测验作弊者。
取消学生参加考试资格,须在考试前一周由任课教师提出名单,各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通知学生本人,该课程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中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2.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病、事请假不能参加考试者,须递交缓考申请,经班主任签字报系部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时间与正常学期补考时间同。凡擅自缺考者,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章 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第七条 考试考查命题
1.非教考分离课程
⑴命题工作由系部负责组织。系部向任课教师下发出卷通知,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标准)、授课计划与教材,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第十二章要求进行命题,使用学院统一考试试卷模板提交A、B两套试卷并附答案由系部存档。
⑵试卷审核工作由系部负责组织教研组共同进行。为保证试卷的规范化、科学化,试卷审核必须按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第十二章要求进行。教研组主要负责试卷内容和结构审核,系部主要负责试卷的格式和分值审核。审核结束分别填写《试卷审批表》并在试卷上签字由系部存档。
2.校级教考分离课程
⑴抽题工作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在开学初公布《学期校级教考分离课程一览表》。公共基础课程教考分离题库由教务处组织公共基础课教研组建立后转交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并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从题库中随机抽取校级教考分离课程试卷,其他课程指定学科骨干教师命题,在考试前一个月向命题教师下发出卷通知,任课教师上报平时测试卷、习题册和技能训练课题集等,命题教师根据课程大纲(标准)、授课计划与教材,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第十二章要求进行命题,使用学院统一考试试卷模板提交A、B两套试卷并附答案,实习课程还需提交《考场通知单》《考生通知单》,由系部组织考前准备工作。
⑵试卷审核工作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教研组共同进行。为保证试卷的规范化、科学化,试卷审核必须按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第十二章要求进行。教研组主要负责试卷内容和结构审核,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主要负责试卷的格式和分值审核。审核结束分别填写《试卷审批表》并在试卷上签字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存档。
3.市级统考、会考或抽考课程
市级统考、会考或抽考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指导系部做好学生市级统考、会考或抽考报名及考试组织工作,考点在本校的按组织部门要求,制定考试工作安排,召开考务工作会议,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等。
4.所有试卷必须经教研组、系部或教务处严格审查,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校级教考分离试卷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审查、抽取并印制。
第八条 试卷印制和保管
1.非教考分离课程试卷印制和保管由系部负责,校级教考分离课程试卷印制和保管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考点在本校的市级统考会考课程试卷印制和保管由教务处负责。
2.负责试卷印刷、运送与保管的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扎实,一丝不苟,遵守纪律,团结同志,听从指挥。要坚持“严守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
3.印卷人员从接触试卷到考试结束,不准谈论试题内容。
4.指定专人保管和登记试卷的清样、校样、成品、处理废页、印版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印刷期间,废页要完整存放、严禁撕毁、流传。印刷全部结束后,在核对成品数量无误的前提下,将印版、清样、废页采取安全措施,彻底销毁。
5.核对试卷字迹清楚,试题完整,无重页、漏页、漏字、错字后,按专业分考场进行分装,装袋要规范,装袋数字要准确,考场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6.印刷及分装的试卷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机要室(或保密柜)试卷保密室内,仅由一人管理钥匙,高度负责。严禁非保管人员接近机要室(或保密柜)进出试卷保密室。
7.试卷保管人员对试卷要妥善保管,要防火、防水、防盗、防失密。如发现差错、泄密等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扩散。
第九条 考前准备工作
1.系部按要求制定考试工作安排,召开考务工作会议,编制考场安排表等。
2.考场按班级分别设置。每一考场一般不超过30名考生,考生座位必须做到单人、单桌、单行(间距八十厘米以上),按5列6排或6列5排排列,考生背对黑板。考前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到考场查看考场准备情况。
3.市级统考、会考或抽考的考场和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校级教考分离考试和其他考试的考场和监考人员由各系部自行安排。所有教师、管理人员都有监考义务,任何人不得拒绝。每个考场配2名监考人员组成监考组,指定一人任组长,对本考场的监考工作负主要责任,严格执行学院监考制度。
4.根据不同考试类型,考试前1-2天由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明确考务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等。
5.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在各系部考务办公室认真接受培训,学习考场规则、监考制度和违反考场规则处理方法等,监考人员领取试卷、草稿纸等进入考场,并严格清场。
第十条 考试阶段工作及要求
1.每一科考前5分钟打预备铃。
2.考务工作人员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履行职责。
3.监考人员按监考制度要求工作。
4.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5.巡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巡视工作职责。
6.考场发生的考生违纪、舞弊行为由监考老师和“考办”按《违反考场规则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评阅卷、查卷
1.非教考分离课程评阅卷工作由系部统一组织,教务处和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督促检查。评阅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机密。凡集中阅卷的评卷场所,禁止外来人干拢。答案及评分标准只限在阅卷场所使用,不得携带或传抄出阅卷场所;在规定地点评卷,试卷不准带出阅卷室;评卷情况不准外传。原则上由该课程主讲教师评阅,必要时由教研组、系部或教务处组织集体阅卷。
2.校级教考分离课程评阅卷由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统一组织,公共基础课程应集中阅卷,阅卷评分实行分工负责制,可采用流水作业,交叉复核的办法。如有质疑,由评卷组长仲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公正、认真地评阅试卷,不得随意加分或降分;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
3.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⑴阅卷统一用红色钢笔或红色圆珠笔。保持试卷的整洁,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⑵名词解释题的批改。按每个名词单独判分。全对的打“√”;半对的打半勾,并在题后注明负分;全错的打“×”,并在题后注明负分。然后累计清点各题的负分后直接在题首记分处记本题得分。
⑶客观题的批改。客观题包括选择题、是非判断题和填空题。这类题型的判分只在错答处或未答处打“×”,然后认真清点并累计错处数(分),最后在题首记分处记本题得分。
⑷问答题、简述题、案例分析等主观题的批改。此类考题根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规定的得分点判分,得分点全对的打“√”;半对的打半勾,并记负分;全错或未答均打“×”;未答的按各得分点序号分别打“×”,记负分,如①×,-5,②×,-5等,最后,累计清点负分后,直接在题头记分出记本题得分。
4.阅卷者不得随意给分送分,不得私自公布分数,对违反纪律徇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
5.阅卷登分完毕后,按要求将试卷装订成册,备查。试卷要求统一装订成册,试卷左侧对齐,并于左侧处装订,备查。装订顺序如下:
试卷封面→空白试卷→标准答案→学生试卷(答题卡应附在学生试卷后)。
6.试卷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严防误判、漏判。做好阅卷情况的复查工作,试卷复查工作由系部组织,教务处和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抽查。查卷时间一般在本学期末或下一学期前两周进行。查卷人员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记载复查结果。对复查中难以确定的问题,应与原评卷人员协商处理。试卷经复查后,查卷人在试卷封面上签名以示负责。
7.对在查卷中如发现的阅卷与登分错误应如实记载,并视其性质和程度,作教学责任事故严肃处理按有关教学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8.经复查有误的学生成绩,应在相应的成绩册上进行修改,并由复查人、任课教师在修改处签名,系部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成绩上报公布及发放
1.任课教师负责学期授课班级学生成绩在学院教学管理系统中上传,系部负责班级成绩的汇总、审核,教务处负责班级成绩的审查。成绩一经教务处审查结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更改。
2.成绩发放事务由系部办理。
第五章 考试与考查科目成绩折算办法
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无论考试课程还是考查课程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未设期中考试的理论课成绩按平时50%,期末大考50%总评学期成绩。设有期中考试的理论课成绩按平时20%,期中30%,期末大考50%结算出学期成绩。学期成绩不合格,需进行学期补考。学生的平时成绩可根据出勤、听课、完成作业、实验、课堂讨论情况以及平时测验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实习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学期成绩按期末技能考核成绩60%,平时成绩40%计算。技能鉴定成绩单独记分。
第十五条 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考、会考或抽考课程,统考、会考或抽考成绩占该学科结业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30%。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组分别评分,各占总成绩的30%、30%和40%,再折算后求和。
第十七条 成绩计算正确,折算后的分数保留一位小数,总评分数取整,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 无论是必修课程还是选修课程,在该课程考试结束三天内,任课教师将本人所承担课程的学生成绩通过网络终端录入到学院教学管理系统,录入完毕后及时打印成绩单,签字后同试卷一起交系部,以保证学生成绩核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六章 成绩审查、统计分析与存档
第十九条 学生成绩的审查、统计分析与存档由系部负责,教务处负责组织抽查。
第二十条 负责成绩审查的人员,应坚持原则,注意对每一份成绩汇总表进行审查。在成绩审查中若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
1.不及格率超过规定范围;
2.成绩表上有项目缺如;
3.成绩记载不清或有改动而任课教师未签字;
4.认为不符合逻辑与事实(如舞弊、缺考的学生有成绩)。
第二十一条 为组织学期补考,系部教务员还应及时登记不及格和缺考学生的名单。
第二十二条 系部要认真做好学期补课、补考工作安排,对补考学生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安排通知到相关补课教师、班主任和学生,补考也需按正式考试做好相关考务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成绩收齐后,应及时在学生学籍成绩卡上登记注册。注册时对补考成绩要作相应标记。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末,系部要应对期末、技能等级鉴定(认定)等做好比较全面的考试成绩统计分析工作,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任课教师填写学期考试试卷分析表,总结教学质量方面的问题以便加以改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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