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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内部

无锡技师学院网络管理规定

作者:信息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2-08 10:44: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技师学院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运行和使用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无锡教育城域网的接入部门和组成部分,其管理使用必须遵守无锡教育城域网的有关条例,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网络上不允许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三条 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校园网上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校园网上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建设和运行校园网的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无锡教育城域网及其它计算机网络互连,为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有关条例,成立无锡技师学院校园网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对校园网建设、使用和运行中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校园网管理委员会由院分管领导牵头,由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文化基础教学部、图书馆等部门领导参加,办公地点设在信息网络中心。成立专家小组,负责校园网的整体建设规划,解决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  无锡技师学院信息网络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常设机构,隶属文化基础教学部。负责校园网具体建设、规划、开发及校园网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工作;负责受理全院的用户账号申请、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系统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并提供技术资源和指导。
  第七条  学院校园网实行二级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各自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好保密工作。各部门依实际情况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或网络协
  管员。各部门网络管理员或网络协管员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运行、管理并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负责保管和维护校园网主干网放置在本部门的设置;对本部门的校园网用户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咨询;及时向学院网络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收集反映本部门用户的意见。

  三、接入网络及用户管理
  第八条  校园网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接入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的条件,符合学院规定的入网条件。
  第九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及本部门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各部门网络管理员对本部门的IP地址分配进行登记并报网络中心备案,由网络中心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条  网络中心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校园网上的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校园网是学院的公共服务设施,凡连入校园网内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互联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未经本部门网络管理员报网络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连入校园网或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拆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
  第十二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准利用院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信息;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三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人员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院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进行游戏;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以及进行其他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四条  各部门网络管理员或网络协管员同时兼网络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网络安全员的工作接受学院保密委员会的指导,定期对本部门的校园网用户进行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教育。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上网信息必须先由各自部门领导审查,再由院办公室按学院有关规定审查后才能上网发布,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网络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账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账户,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
  第十六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对自己的账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用户也不得把账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账号造成违法后果,账户所有者负有责任。
  第十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本部门网络安全员、网络中心和保卫处报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校园网管理委员会将责成网络中心对其进行警告、关闭账户、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网络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上的主页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类数据库,由院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建设,由各有关部门及个人按要求制作上网;对各部门的软、硬件资源,应在院网络中心指导下安排上网,使之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二十条  网络中心的校园网运行费、校园网通讯费和校园网维护费由学院每年拨专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  网络中心的主交换机和主服务器应每天24小时开机,网络中心应利用一切技术手段,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主干节点放置在各部门的网络设备和各部门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由本部门的网络管理员或网络协管员负责管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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