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教育系统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开展,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而进行的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运行维护、系统升级和信息安全等项目。
第三条 市教育局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建设、竣工、运维和绩效评价等,不论项目资金来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循国家、省、市教育事业和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统筹、集约、共享、安全”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 市教育局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审批、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并在项目整合、系统开放、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市教育局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市教育局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决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建设单位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并优先考虑使用市教育云计算中心资源。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立项申报和审批。按规定不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并向市教育局备案;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须经市教育局初审。直属单位预算100万以下项目需报市教育局立项,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立项。
第十条 由市教育局初审的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教育局评审。市教育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下达立项初审批复,并出具建设指导意见,对于需求相同的项目进行合并实施,对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不批复。
第十一条 通过市教育局初审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预算表和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时,论证专家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事本行业信息化工作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专家一般从市教育信息化咨询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相关论证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计入项目预算。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在建设中严格落实。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安全、信息共享等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预算费用超过5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须按《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协助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须确定信息化项目负责人,并与实施单位成立项目工作组,定期召开例会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八条 对实施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信息化项目或跨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市教育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市教育局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方案和预算,如相关建设要素(范围、内容、周期、资金等)发生改变时,应当提前向市教育局申报项目变更。
第四章 竣工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须经试运行验收,稳定运行(软件至少三个月,硬件至少一个月)后,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不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并向市教育局备案。按规定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教育局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由市教育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需经专家测评,测评内容包括对照标书、合同、验收方案等以及建设过程文档内容,结合试运行、现场查检、测试和质询情况,得到测评结果并由专家签字。测评结果一般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等。
第二十三条 需要复议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能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总结,并将项目验收和总结材料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五章 运维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运行维护,并有运维记录和使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维须符合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从立项至竣工以及运维所形成的各类文书保管,应当按短期档案(十五年)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和信息资源一般归建设单位所有,市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共享。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锡政发〔2003〕328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信息化项目资金拨付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及合同约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应当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三条 按照《无锡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定期对建设运行期内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运行效率、应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经过绩效评估被认定需整改的,由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项目经整改仍被认定不合格的,暂停建设单位下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章 报废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信息化项目,经专家技术论证无法升级改造或者继续使用,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报废,并向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按相关规定报废,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全信息资源,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教育局及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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