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院经费支出发票抬头的通知
各处、室、系(院)、中心:
根据上级部门审计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内控制度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抬头
(1)行政帐支出
单位名称1:无锡技师学院
单位名称2:无锡技师学院(江苏省无锡立信中等专业学校、无锡市高级技术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12320200466284463L
(2)工会帐支出
单位名称:无锡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20200MC2840146Y
(3)食堂帐支出
单位名称:无锡技师学院食堂
无需填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
(4)党费帐支出
单位名称:中国共产党无锡技师学院委员会
无需填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
(5)团费帐支出
单位名称:共青团无锡技师学院委员会
无需填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
二、其他注意事项
1、发票根据经济业务所属经费列支帐,严格对应上述开票抬头开具,不得混开,不得简写,手写修改盖章无效。行政帐发票抬头只能使用上述1和2名称,其他各类简称均无效。
2、我院目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接受。
3、财政票据开票抬头统一按照增值税发票抬头要求开具。
4、自2018年6月1日起,未按通知规定开具的票据将不予报销。我院教职工索取或开具发票时,应主动审核发票抬头、内容、金额、印章等关键要素,不符合规定票据当场退回重开。
5、各部门经费报销审核时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规范取得或开具发票行为。财务部门将加大对各类发票的查验力度。
无锡技师学院财务处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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