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各系(部)、各行政科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三、发票开具内容为“办公用品”、“食品”等,单位为“批”、“套”等需提供对方税务开票系统机打清单,手写、自制清单无效。
针对以上要求,我院相关经办人员在发生经济业务开具发票时需应主动提供我院税号信息。
开户名称:无锡技师学院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无锡梁溪支行
开户账号:8870 1019 8500 0084 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12320200466284463L
邮政编码:214153
地址:无锡市钱藕路6号
财务处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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