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聘兼课教师的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完善教学管理满足教学需求,提高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保证兼课教师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兼职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
实行将兼职教师纳入师资队伍统一管理原则;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严格考核原则;实行严格标准、注重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兼职教师基本条件
聘任的兼职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一般应是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上一线在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
理论教师要求:具备所授学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较强教学水平,能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理论课程教学任务。
实习教师要求:具备所授学科相关专业(工种)大学专科(或高级技工班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能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实践课程教学任务。
对于企业能工巧匠来学院任教的高技能人才,可不受学历、职称的要求限制。
3.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对专业建设有帮助。
4.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兼职教师聘任岗位设置、聘任方式、聘期、主要职责
1.兼职教师岗位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兼职教师专业结构与学院专业设置相适应。学院向系部下达岗位指标,兼职教师岗位按占专业课教师合计数的20-30%设定,所聘兼职教师中高级职称比例不低于80%。一般每个专业要聘请不低于2-3名企业行业技术专家担任兼职教师,构建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
2.兼职教师聘任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为保证聘任质量,学院将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建立学院兼职教师人才库,各系部所聘兼职教师必须从人才库中进行遴选。
3.兼职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1年,任职期满后自动解除聘约,可连聘连任。学院与聘任的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权利、义务、地位、责任和待遇等。
4.兼职教师主要职责:承担理论与实践课程教学任务;协助专任教师进行专业实践课教学;开展讲座,介绍行业企业技术技能发展情况;协助学院联系并组织工作岗位观摩与实践活动;向学院提出专业发展意见和建议等。
四、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系部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及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聘用兼职教师,具体程序是:
1.系部分别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根据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和师资队伍情况向教务处提交《兼课教师登记表》和《兼课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对兼职教师的数量和基本教学能力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各系部组织师资、教务、督导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组对兼职教师进行试讲评议,审核合格方可聘任。
3.教务处将批准后的《兼课教师登记表》,以及拟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报分管院长审核。
4.教务处将分管院长审核通过的《兼课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报人事处备案。
5.由人事处组织做好具体聘用工作,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
6.学院向聘任的兼职教师发放聘书。
7.兼职教师的续聘按上述5、6项办理。
五、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学院将兼职教师纳入学院统一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兼职教师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学院人事处负责兼职教师管理的组织、协调和聘任,教务处和教学系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系部要及时向兼职教师提供拟承担课程的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同时要告知学院对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必要时对拟聘上岗的兼职教师进行职业教育理论、教育规律、现代教育技术、师德师风等培训。
3.兼职教师要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根据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相应待遇等。
4.兼职教师不能完成聘期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或不能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所在系部提出解聘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经院领导同意,由人事处会同系部办理兼职教师的解聘手续。
5.兼职教师实行学期考核。兼职教师应接受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等考核评价和检查,对兼职教师的师德素质、教学效果、实践能力、敬业精神、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填写《兼职教师教学考核表》,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
六、兼职教师待遇
1.为调动兼职教师队伍的积极性,学院对兼职教师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并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
2.兼职教师按聘期内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核发课时津贴。兼课教师的酬金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3.兼职教师开展讲座、承担学生实训和实习任务等待遇按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4.对我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学院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5.学院为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办公、教学等条件。
6.我院退休教师上课,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附则
1.其他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O二O年八月
附1兼课教师登记表
附2兼课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3兼职教师教学业务考核情况汇总表
附4兼职教师教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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