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技师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技工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技能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造就品德优良、基础宽厚、技能复合、素质全面的现代技术技能人才,使技工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加强与其它类型教育的沟通和衔接,学院各专业高技及以上层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依据《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技工院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规定》,制订《无锡技师学院高技、技师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细则》经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条 学院实施学分制的特点:
1. 以学分表示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份量。
2. 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实习)份量和成效单位。
3. 在实施学分制的同时,进行弹性学制管理。
4. 承认学生的个别差异,尊重其爱好,发挥其所长。学生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课程学习难度和自选选修课。对同一课程提出不同的教学要求并设定相应的学分。总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
5. 以学期(学年)绩点学分作为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
6. 构建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灵活、务实、高效途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最长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按招生条件规定进行入学资格的考核。考核符合入学条件者,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我院学籍;考核不符合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周内办理离院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复查如发现报考、录取条件不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六条 在册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凭学生证准时到校办理缴费手续,凭缴费收据到系(部)注册盖章。未按规定缴费者,不得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事先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七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实现培养目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含教学计划)必须遵循教学基本规律,根据市场信息和职业岗位的需要,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以此作为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含限选和任选两种)。
1. 必修课:是学生从事专业大类工种所必须修习的基础课程,其教学内容是一个职业群体所必须共同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基本素质。必修课包括基础课程(德育、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考试科目)、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必修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60%左右。必修课不及格,必须重修。
2. 选修课:
⑴限选课:是体现职业专业方向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一个专业一般设置多个专门化方向。一个专门化方向的限选课一般由相关的5~6门专业课和技能课所组成,课程尽量综合化,并形成小模块组合。限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0%左右,限选课不及格,必须重修。
⑵任选课:是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层面,或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需要、志趣和能力,自由选修学院开设的有关课程。任选课的内容可以是专业性技术、人文科学,也可以是文化艺术、模拟创业等,其学分占总学分的10 %。任选课不及格可以不记分,但应重修或改修。
第八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各学期均衡设置,任选课不分专业,按年级或按专业、课程在各学期安排。
第九条 各专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含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按照教务处下发编制要求由各系负责拟定,并经专业建设委员会讨论修改后上报,教务处负责审核,经分管教学院长初审,由院长主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各专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含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齐备,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各系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介绍,向学生介绍专业文化、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学习要求等,帮助新生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概况,指导学生更好的学习。
第四章 学分值的确定与获得
第十一条 学分值的确定
1. 必修课、限选课(包括课程设计、实验、实训、岗位实习等)以20课时为1个学分。公益劳动(含志愿者活动)、军训、社会实践课也是必修课,学分均为1个学分。
2. 独立开设的外出参观、入学教育、毕业就业指导教育等课题均为1个学分。
3. 任选课的学分:以专业教学计划或预公布各任选课的学分值为准。
4. 必修课与选修课(含限选和任选)总学分比为6∶4
5. 学生获得专业对口的技术或技能证书,按其类别和等级情况确定相应的学分。
6.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取舍。
7.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学习,必修课和限选课一般不得免修。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应低于24个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个学分。(注:每学期若以20周计,每周30课时,一学期标准学分为30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的取得
1. 学生完成课程的学习,参加本课程规定的考核,学期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即可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2. 学生在某课程开设前一学期可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即可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3. 学生在某课程开考之前获得社会认可的、本专业的技术或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相同课程高一层次的社会自学考试,经学院审核认可,也可免于考试,取得相应的学分。若已进修但未经考试,可申请免听,获批准后,可不参加课堂听课,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的学分。
4.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技能集训等,按《学院技能竞赛训练工作管理细则(试行)》规定获得课程相应学分。
5. 学院鼓励学生创造性学习和有计划的社会实践。学生按规定主动向各系申报,学院视其成就,奖励其学分。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三条 教务处应在学期结束前3-5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课程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学生在任课老师和班主任的指导下,在教学计划许可的范围内自行选修课程,选择不同的难度和等级。学生申报后,学院各系将根据选修课程与人数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并在放假前公布选修准备方案。
第十四条 为节约教育教学资源,对于知识性的课程,选修学生不足20人一般不开课;技能性的课程,选修学生不足10人一般不开课。出现上述情况时,学院教学部门将通知有关学生及时改选。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学期中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未经教务处批准(在未获得该课程学分前),不得免修申请课程。经学院批准提前就业、创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后续课程,通过自学完成学业,但必须参加学院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已经自学掌握,可提出申请免修,由专业教研组签署意见,各系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可免修该课程,但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德育、军训、公益劳动(含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课、体育、实验课、专业技能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十七条 学院采用班级授课、班级分组授课及专业混合编班编组授课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各专业的课程开课、排课,学生编班、编组及教室安排,由教学部门会同各专业教研组统筹安排,于开学前一周公布。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选修第二专业,其第二专业文化课可免修。学生按规定要参加第二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和技能操作的学习和考试。达到第二专业规定学分者,学院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对学院设置的某些课程,学生已取得该课程的同级或高一级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考。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予免修免考,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二十条 学院按学期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评、考核,并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高技、技师毕业学生必须通过德育论文答辩,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及教育实习等环节,采用阅、评、答辩等方式考核,单独登录成绩。
第二十三条 体育成绩应就学生考勤、课内体育(包括体育理论)成绩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体育课为必修课。若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应重修。如确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课者,经医生诊断,开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修习由学院开设的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四条 技能实习课考核和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按职业技能鉴定或认定专门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操行考核主要为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习态度和表现,以及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期成绩。学期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为了向社会(企业)提供学生真实的学习情况,学期成绩单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的成绩用百分制记分方法。
第二十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考查)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学生课堂纪律表现、出勤、作业、上课提问、动手能力测试、口试、单元测验)和期末考试,平时成绩占50%,期末考试(考查)占50%。经批准同意免修免考者的课程,其成绩记载以教务处审核为准。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试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也可采用口试、笔试与操作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条 在一个学期中,学生某课程实际缺课时间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原则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经批准同意免修者除外)。
第三十一条 凡有条件的课程均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须参加省、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考或抽考。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生知识和技能基础的差异及其对课程学习的不同需要,对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数量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基础课和少数专业课,将采用A、B二种评价标准组织考核。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分别参加A类或B类标准考核,以取得相应的学分。其中,通过A类标准考核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通过B类标准考核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
第三十三条 学期成绩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按B类标准进行。补考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标准学分的80%。
第三十四条 B类标准考核后,公布的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考核合格者公布的成绩采用如下公式换算:
公布成绩= 60 +(B类考核成绩–60)×0.5
第三十五条 实习课程的教学目标可分为多个等级,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进行选择,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六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价学生该阶段的学习质量,并以此作为评选三好、颁发奖学金、推荐升学或就业的重要依据。
1. 绩点系数。按学生考试成绩的档次设定系数,如下表:
考分 区段 | 考试(查) 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补考 及格 | 59以下 |
绩点系数 | 4 | 3 | 2 | 1 | 0.5 | 0 |
2. 绩点学分。课程学分数与考试成绩相对应的绩点系数乘积为该课程的绩点学分。
绩点学分=课程的学分数×绩点系数
3.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的绩点学分之和除以课程学分数之和所得的商,为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学分/Σ课程学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4. 平均学分绩点是作为评选“三好”、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条件。
三好学生: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
优秀学生干部: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5。
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的成绩登记册中。
第七章 选课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按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修习全部必修课程。
第三十八条 限选和任选课程的选修应在教务处、各系及各教研组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进行。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任选课,选课力求避免时间冲突。
第三十九条 在同科目开设不同层次的课程时,学生不得选学低于本专业规定要求的层次和课程,但高层次可覆盖低层次。
第四十条 对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才能修学后继课程。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修学本专业课程有余力时,可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向院培训处缴纳相关培训费,辅修第二专业。
第八章 课程的重修和补考、缓考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期末考试(查)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四十三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本学期结束后二周内或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体育课补考时间安排在学期结束后三周内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或我院医务室证明,经各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九章 转专业或转学
第四十六条 原则上学生入学后不允许改变学习专业和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准予转专业或转学:
1.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 经确认学生原专业学习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 学生确有某种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一般限在一年级进行。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高技、技师学生进入到高级工学习阶段后原则上不准转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学生在我院范围内转专业,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学院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2. 学生转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提出,新学期开学前完成。
第十章 休学、停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条 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休学一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请继续休学,经教务处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休学时间与实际学习时间总和不能超过允许修业年限(修业年限为:本专业标准学制再加两年)。
根据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家长签署书面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停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停学累计时间与实际学习时间总和不能超过允许学习年限。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五十二条 批准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停学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完手续,按时离校。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和保留学籍停学的学生,应在规定的复学日期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材料(休学或保留学籍批准书、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诊断检查书,证明身心健康,并经院医务室复查合格,以及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证明等),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2. 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原在我院已得学分的课程,予以承认。
第十一章 退学
第五十四条 对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1. 学生一学期有五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2. 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及以上者;
3.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退伍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5. 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6. 未按规定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因受纪律处分而退学的,按《无锡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自己提出要求退学的学生,应向班主任递交家长签字的退学申请。班主任在学生退学申请书上,写明该生在校现实表现,并向各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报告。学生填写“退学审批表”,各系、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分别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批准。已确定应当退学的学生,两周内不办理退学手续,学院予以除名。
第五十七条 对于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擅自离院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以及写实性证明。
第五十八条 退学学生的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内退学的,可退学年第二学期的学费;在学年第二学期内退学的,学费不退;擅离学院的学生,学费等一律不退;退学学生的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费一律不退。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劳动、军训、政治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向老师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逐级审批,三天内由班主任审批,五天内教学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内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批;七天及以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事假三天内由班主任审批,五天内各系负责人审批,七天内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批;七天及以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十二条 学生考勤,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公益劳动(含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军训每天按4学时计算,政治活动每次按2学时计算,在校实习与下厂岗位实习每班次按6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六十三条 学生旷课按《无锡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实习成绩、体育成绩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奖学金具体奖励按《奖学金评定办法》办理。
第六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实施办法按《无锡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四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操行等第合格,准予毕业。如果学生提早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学院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十七条 学院以专业教学计划的标准学制为参考,试行弹性学制。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学院鼓励其选修第二专业或其它课程,符合相关规定者,学院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经学院批准也可提前参加实习、就业。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学院视情况减(免)收一定的学杂费。
第六十八条 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学生离院一段时间后(最多不超过两年),经本人申请,学院批淮,可回我院继续学习,或直接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也可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学院承认相应课程学分。学分修满并按规定缴纳必要的费用,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最低毕业总分,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参加学院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以换取毕业证书。凡延长学习时间以完成学业者,仍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学、杂费。
第七十条 结业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者采用自学方式继续修完以前未合格的课程,在不超过允许修业年限内取得规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延长修业期限,其延长学习期间所修习课程按重修课程缴费,以及学院规定的其它一切费用。因休学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章 学籍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籍管理是学院管理的基础工作,应健全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其基本内容有: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情况、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采用留级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生所修习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60分)方可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七十三条 高级工及其以上学习层次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市或省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对于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不合格的学生,可按市或省技能鉴定中心要求继续参加原职业资格级别的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成绩合格按所参加技能鉴定的级别发给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第七十四条 任选课不及格者,本人可要求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以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十五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重修。重修课程由各系具体组织安排。
第七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及时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经各系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参加补考的考试,其成绩以实分计。
第七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经批准,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学生因参军等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经批准,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任何在院学生和休学生待遇,并交回学生证,户口可不迁,保留学籍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办理恢复学籍手续,休学者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对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与限选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提出免修考试(独立开设的公益劳动或志愿者活动、外出参观、社会实践课、军训、入学教育、毕业就业指导教育等环节除外)。免修考试手续按以下办法进行:
1. 学生申请免修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第14-15周填写“申请课程免修考试审批表”,交各系,并经教务处会同各系、班主任、课任老师审核其学习能力及先修课学习情况(成绩一般在80分以上),经教学会议同意由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2.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核或补考期间,随正常考核进行;
3. 免修课程中有实验环节,应补做实验及格后才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
第七十八条 学生修完必修课,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有关规定,可于半年(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应作如下处理:
1. 对于必修课和限选课,若学生补考后仍未通过,则应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重修。重修课程可以在修习本年级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同时进行,也可利用双休日或寒暑假进行。重修按B类标准组织教学和进行考核。学生重修课程应缴纳相应的费用。
2. 未修满总学分,经学院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十条 学生在转学或转专业前已修习并考核通过的课程,凡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相符的,可以转换为相应的课程学分;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可记入任选课学分。
第八十一条 涉及到国家开放大学、成人高考联办大学相关学籍管理规定的,按照联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第八十三条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实施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相关专业执行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八十四条 依据《江苏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5号)要求,工学结合要根据专业特点和企业生产需要有计划地分段安排学生到企业去实习,可以在一年级,也可以在二年级,可以一次性,也可以多次,甚至在企业有特殊需要时,学院可以临时调整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顶岗实习在完成相应的职业资格应知、应会考核后安排,时间不超过一学年。
第八十五条 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要求,学生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期间,要与合作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实行跟踪管理等。实习结束后,要与合作企业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六条 依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要求,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在技工院校参加培训的学徒累计学分达到《江苏省技工院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院长室,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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