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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

中技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31 11:44:5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是学院管理的基础工作,应健全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其基本内容有: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情况、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技阶段注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本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新生入学须知”中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指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退回原地区。

第五条 新生在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入学后,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和考核。考核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新生入学复查如发现不符报考、录取条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六条 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 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于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院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自行负责。一周内不办理离院手续者,即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五月初向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教学部门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册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凭学生证准时到校办理缴费手续,凭缴费收据到各系注册盖章。未按规定缴费者,不得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须向各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院每学期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评、考核,并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成绩和评语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

第十条 体育考核,按《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试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评定。

体育课成绩以课内体育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并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习与考核。每学期修习的课程,即为该学期的考核课程,不得随意更改。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单,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考查课的成绩是学生升级、留级或随班试读的依据。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1. 学期成绩由各占一定比例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

2. 理论课的考试、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学期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50%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课堂纪律表现(出勤)、听课、作业和实验完成质量、参与课堂讨论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3. 实习课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学期成绩以期末技能考核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40%。技能鉴定成绩单独记分。

4.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习的每门课程,每学期结一个成绩。一门课程由几个学期修习的,每学期修习的成绩均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最后一学期评定出该课程结业成绩。

5. 课程考试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也可采用口试、笔试与操作相结合的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考试由各系审核,教务处备案。

6. 学生毕业前,必须参加由市或省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公益劳动(含志愿者活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逐级审批,三天内由班主任审批,五天内各系负责人审批,七天内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批;七天及以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事假审批程序与第十五条一致。

第十七条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审定学生参加考试(考查)的资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考查):

1. 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 无故缺交作业(含周记、实习小结、实验报告)超过该课程本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

3. 无故缺做实验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实验总数三分之一者;

4. 同一课程两次测验作弊者。

取消学生参加考试资格,须在考试前一周由任课教师提出名单,各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通知学生本人,该课程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中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课程由各系具体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各系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生(无考试违纪行为的)均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准缓考,补考成绩与原成绩同时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凡无故不参加补考的学生,该课程以零分计,原则上不准再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二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实施办法按《无锡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章 升级、留级、随班试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门课程成绩仅有两门及以下不合格的,予以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年有三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或累计五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但达不到留级规定的,或学期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允许随班试读一学年,试读限一次,须与学生、学生家长和学院签订随班试读协议。

第二十四条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达到升学条件,可以转为正式生,否则按留级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年有四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或累计六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或学年实习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级、随班试读时不及格课程门数如下计算:

1. 一门课程由几个学期讲授,则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注:一学年内开设的同一课程,则按一门课程计算);

2.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 一学期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工种实习的,应按专业工种要求分别进行考核,成绩分别记载;

4. 岗位实习不及格者,按学期实习成绩不及格处理。

第六章 免修

第二十七条 对学院设置的某些课程,学生已取得该课程的同级或高一级合格证书的,经批准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该门课程的成绩以有关教育管理部门考核成绩计。若已进修但未经考核,可申请免听,获批准后,可不参加课堂听课,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 因健康原因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 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递交休学申请书,各系初审,交教务处审核。经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应予休学的学生,如本人不愿申请,学院可令其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如遇因病等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的有关规定:

1.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2. 学生休学,本人申请,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证明、缺勤情况或特殊原因说明等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批准。休学学生由学院办公室发给休学证明,并在一周内办好手续离校;

3. 休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到期前一个月持复学申请、休学证明书、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2.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3. 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如本人申请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的补考,经任课教师审核达到了基本教学要求,并递交主要教学环节的作业,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原年级的补考。补考及格者,可随原年级学习;

4. 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前,不得先行上课;

5.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否则取消学籍,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学生入学后不允许改变学习专业和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准予转专业或转学:

1.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 经确认学生原专业学习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 学生确有某种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一般限在一年级进行。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学院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2. 学生转学,须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提出,新学期开学前完成。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1. 学生一学期有五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2. 经留级的学生仍达不到升学条件者;

3. 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及以上者;

4.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退伍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6. 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7. 未按规定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者。

第三十八条 自己提出要求退学的学生,应向班主任递交家长签字的退学申请。班主任在学生退学申请书上,写明该生在校现实表现,并向各系、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报告。学生填写“退学审批表”,各系、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分别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批准。已确定应当退学的学生,两周内不办理退学手续,学院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的学生,原农转非户口已迁入无锡市的,其户口迁回原籍。

2. 退学学生的退费,学生缴纳的代办类费用按实结算退费,住宿费按学期结算退费。

3. 对于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擅自离院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以及写实性证明。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顶岗实习考核合格,且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学院提供学生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不合格者、应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学生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回校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受学院处分毕业前未撤消者以及操行总评不合格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些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学院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学习标兵”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学院及以上的“三好学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消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应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撤消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院务会议通过,院长批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责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实施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相关专业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四十九条 依据《江苏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5号)要求,工学结合要根据专业特点和企业生产需要有计划地分段安排学生到企业去实习,可以在一年级,也可以在二年级,可以一次性,也可以多次,甚至在企业有特殊需要时,学院可以临时调整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顶岗实习在完成相应的职业资格应知、应会考核后安排,时间不超过一学年。

第五十条 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要求,学生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期间,要与合作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实行跟踪管理。实习结束后,要与合作企业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依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要求,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在技工院校参加培训的学徒累计学分达到《江苏省技工院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院长室,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终审: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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