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国(境)外职业技能 比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拥有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的人才来锡就业创业,引导更多的劳动者学习国(境)外职业技能,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掌握国际先进职业技能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推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38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首批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附件2),现就我市做好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条件
掌握国(境)外职业技能,且在无锡创业、就业的人员,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人员应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工作程序
1.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由申报对象所在用人单位填写《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申请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经初审汇总后,于每月上旬报无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
3.市鉴定中心对全市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把初审合格的材料定期上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
4.省鉴定中心根据初审意见,对已纳入《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的,直接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应或相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专项能力考核证书;对尚未纳入比照认定目录的,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对比照认定结果予以确认。
三、申报提供材料
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掌握国(境)外职业技能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台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籍
人才须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诚信承诺书。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是我省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背景下,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的创新举措,也是向国际职业技能接轨迈出的率先步伐。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新政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宣传引导,落实专人经办,确保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政策在辖区内落地落实。
2.强化服务。做好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的组织工作是落实政策的第一道环节。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需求,加强业务指导,主动上门对接,以优质高效服务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3.认真把关。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技能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我市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的组织工作,履行初审责任,把好受理关。
各市(县)、区人社部门在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鉴定中心联系。联系人:高心怡,联系电话:82410127,QQ:1970701012, 邮箱:1970701012@qq.com
附件:1.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
2.首批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
3.诚信承诺书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1
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拥有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的人才来苏就业创业,引导更多的劳动者学习国(境)外职业技能,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掌握国际先进职业技能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和技能人才需求,对国(境)外有关组织发放的证书具备的职业技能进行比照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掌握国(境)外职业技能,且在江苏创业、就业的人员,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四条 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人员应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五条 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申请登记表》;
(二)掌握国(境)外职业技能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江苏境内企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才须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比照认定
第七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规范对国(境)外证书具备的职业技能(主要包括培训课程体系设置情况、培训规格书、过程化考核内容、最终考核试题)开展评估。
第八条 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规范考核比重表,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培训考核项目比照契合度达到80%,且所有主要模块均达标的,可认定为相应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规范有要求,而课程体系未设置、过程化考核有缺失的重要模块,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内容的考核鉴定。
第九条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比照认定结果予以确认。比照认定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可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比照认定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且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核发相应或相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通过国(境)外短期培训项目且考核合格的,视情况可核发相关专项能力考核证书。比照认定证书号码按单独序列编制。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条 经比照认定并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证书的人员,纳入所在地技能人才统计范畴,享有国内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同等政策待遇,并可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内晋升程序继续提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第十一条 国(境)外有关证书具备的职业技能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比照认定的,不得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对根据本规定享受国内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政策待遇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落实相关技能人才待遇,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相关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比照认定资格和相应待遇,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已发展成熟的比照认定项目归纳汇总,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形成《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具有同类型、同职业、同水平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工作实行目录清单式管理。
第十五条 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技能劳动者切身利益,对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要坚持严格论证、稳慎推进,条件成熟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目录管理。各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比照认定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
申请登记表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件号码 |
照
片 (一寸)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参加工作时间 | 现从事职业 及工作年限 | ||||||||||||||
学 历 | 毕业院校及时间 | ||||||||||||||
证书名称 | 专业 | 等级 | |||||||||||||
证书发放国 | 证书发放机构 | ||||||||||||||
证书编号 | 拟比照认定职业(工种)及等级 | ||||||||||||||
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经比照认定,取得 证书。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2
首批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
国(境)外职业技能名称 | 比照认定 证书类型 | 比照认定职业及等级 |
金属切削师(德国IHK) | 职业资格证书 | 铣工(数控铣工)技师 车工中级 |
电气自动化师(德国IHK) | 职业资格证书 | 电工技师 钳工中级 |
机电一体化师(德国HWK) | ||
机电师(IHK) | ||
工业机械师(德国IHK) | 职业资格证书 | 钳工技师 电工中级 |
汽车机电师(IHK) | 职业资格证书 | 汽车维修工技师 电工中级 |
附件3
诚信承诺书
我郑重承诺: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明材料、证件等真实、准确、有效,并自觉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做到诚实守信。如本人提供有关信息材料不实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所造成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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