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技师学院(无锡立信中等专业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校)采购管理,规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部门采购管理办法》和《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零星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院(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管理。
第三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是本院(校)采购的管理部门,在院(校)长室的领导下指导和组织本院(校)的主要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应遵循计划管理、归口审批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权限
第四条 凡列入年度《无锡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凡列入年度《无锡市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学校管理中心及本院(校)有特殊要求的教学专用类项目,由学校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采购,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协助实施。
第六条 凡列入《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零星项目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学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采购,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协助实施。
第七条 凡《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零星项目目录》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详见附件2),由本院(校)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通讯设备、图书资料3万元以下,其他项目5万元以下(除实训材料)的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承办;学校管理中心零星项目目录限额以下高于5万元的采购项目及实训材料的采购,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承办。
第八条 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采购项目由分管院(校)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院(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第三章 采购批办
第九条 采购需求部门递交《采购意向申请》,经分管院(校)长审核,报院(校)长审批或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讨论批准后(会议纪要),再办理采购手续。
采购批办时,需求部门填写《采购承办单》(含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要求或规范、以及数量、估算金额、时间要求等)联同《采购意向请示》报分管院(校)长审批后送至资产设备管理处;资产设备管理处提出采购意见及采购方式等,并由财务处提出资金来源意见后报分管院(校)长审批,经院(校)长批准后方可具体实施。
第十条 采购申请批准后,对于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标书的编制,采购标书等资料随同《采购方案批办单》送批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院(校)内《采购承办单》、《采购方案批办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凡纳入无锡市政府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凡纳入学校管理中心零星项目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学校管理中心采用竞标、邀标和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以竞标为主。
第十四条 凡学校管理中心零星项目目录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本院(校)采用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货物采购项目,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同类物品采购可跟单采购。跟单价不得高于原采购价,跟单采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 凡本院(校)自行承办的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小组由采购代表、评审专家等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询价小组由采购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需求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起草采购合同,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需求部门分管院(校)长签订;合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由院(校)长签订,或委托分管院(校)长签订。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将合同文本送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需求部门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的履约验收,并按采购合同做好采购资金支付的申请工作。
第六章 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特殊项目还应具有相关证明。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能依法纳税,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纪、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依本暂行办法执行的采购活动受院(校)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权限、采购承办、采购方式、采购过程等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需求部门应有年度采购计划预算,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编制全院年度项目采购计划预算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 采购活动建立项目预、结算审计制度和监理、代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政府采购文件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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