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发〔2017〕292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锡人社发〔2017〕292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和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和技能人才振兴工程,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和规范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
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1号、市委《无锡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锡委发〔2010〕5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39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和规范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功能和任务
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传技带徒、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院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一)传技:以技能大师为项目(工种)带头人,传绝技、带高徒,为企业、院校、农村及社会培养技能骨干。
(二)攻关: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团队优势,立足企业、立足岗位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实施技术改造,解决生产环节技术难题,提高生产效率,推动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三)研发:开展新技术的应用试点和推广,承担政府部门、企(行)业及职业院校组织的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等任务,每年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成果。
(四)交流:开展技术交流,加快高技能人才集聚,形成技术创新团队,为技术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并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第三条 对象和设立范围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选择我市各类产业、企业和职业中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主要骨干,依托所在企业、行业、研发中心、在锡高校、大中专(技、职)院校、乡间传统工艺传承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农民合作社等涉农场所等载体领办、创办,并有固定场所和设备,鼓励企业与各类院校合作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通过技能大师研修、名师带徒等方式,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历史经典传统技艺技能的传承活动。技能大师工作室一般设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农场、农业园区、乡间工艺作坊等场所。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我市技能人才比较密集的行业、企业、院校中已经建立并正常运行满两年、运行机制完善、有足够面积的工作室场地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其领办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在其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1、在创新创优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开发研制或创作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新工艺等。
2、在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对技术难题进行技术会诊,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
3、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使科技发明、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4、在授艺带徒方面,在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举办有一定规模的培训班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产生辐射效应,取得明显成果;培养的徒弟技艺高超。
5、在历史经典传统技艺技能传承方面,积极挖掘传统工艺,大力进行技艺传承、宣传等,或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实效。
(二)依托企业建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建立了工作室活动制度,工作室团队的年龄、工种、技能等结构配备合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3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原则上同一单位相同专业(工种)只设立一个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依托技职院校建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校企合作;建立了工作室活动制度,工作室团队的年龄、工种、技能等结构配备合理;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四)校企合作共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
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校企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有明确的技能合作项目,院校能够利用师资上门为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技能智源、技术开发、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技术技能问题;企业能够为共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建立了工作室活动制度,工作室团队的年龄、工种、技能、校企身份比例等结构配备合理。
(五)凡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省、市技术能手”“省333人才培养对象”“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等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可优先参评。
(六)对于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行业认可、社会贡献大、但现行职业资格目录难以界定的特殊技能技艺人才,经审核确认的,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并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申报
按照从严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全市每年评选10个左右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须由企业(或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提出申请,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评审通知的时间要求,向所在地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工作室名称(格式为“无锡市+领办人名字+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所在单位对工作室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3、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企业与院校联合办的,还需提供校企合作协议书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4、本行业或本单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以来的业绩证明、领办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业绩证明,工作室状况图片资料等。
第六条 评审
(一)初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向市人社局推荐,并集中提交申报资料;
(二)资格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确认参评资格,提出现场考察及评审名单;
(三)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集中评审,评审合格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公布命名,授予“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并颁发铭牌。
第七条 支持措施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加大对工作室的投入,配备符合工作室职业(工种)要求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场地条件和图书资料,建立设备设施的清单和使用、维护台帐。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对其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三)对批准建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 万元的启动经费补贴(含领办人1万元),补贴经费划入所在单位账户及领办人个人银行卡账户。
(四)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并享受工作经费补贴,每年给予所在单位2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荣誉和工作经费补贴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报。有效期内由市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每年实行年度项目成果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再享受工作经费补贴。本办法实施时技能大师工作室获评命名已满五年的,不再享受年度工作经费补贴。
(五)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对领办人外出参加技术技能交流、高技能人才继续教育、传技讲学及高技能人才休养等要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评审。
(七)对工作室的领办人及成员,优先列入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者,可优先推荐“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江苏技能大奖”“中华技能大奖”等的评选。
第八条 绩效考核
(一)动态管理。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室检查评估机制,每年组织不定期检查。主要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计划实施、技能创新、带徒传技、培养高技能人才绩效、群众评议等项目。
(二)评价考核。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年度项目成果评价和考核发布制度。
1、每年11月中旬各工作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技术攻关与革新、技术服务、技能人才培养、技术交流、工作室场所建设等;同时申报工作室当年年度项目成果和下一年度的项目内容,每个工作室每年至少要有一项工作成果。
2、工作室应结合本单位岗位需求,组织开展大师带徒、传授技艺活动。工作室的相关活动要及时归档整理,工作经费使用规范,建立工作台帐。
3、技能大师工作室要有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保证正常的教学和技艺传授时间,期满后所带徒弟必须达到申请带徒时制订的带徒传艺目标(高于原有技术等级标准),并取得相应的技能等级或职称证书等。
第九条 退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到龄退休的处理:
1、可保留原命名大师工作室名称,不再享受工作经费补贴。
2、可在工作室团队成员中推举新的领办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重新认定,认定后重新授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工作室称号,收回铭牌:
1、凡年度绩效考核未达到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消工作室称号,收回工作室铭牌,追回政府补贴资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2、申请承办的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3、工作室领办人调离原工作单位、亡故等原因,且无符合要求的人员接替领办的;
4、工作室领办人或工作室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工作室领办人或工作室连续两年没有正常开展活动,不参加并提交年度工作室考核资料的。
第十条 管理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行业协会、市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其辖区内单位的工作室培育辅导、申报受理、材料初审和业务管理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统筹、培育和指导,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相关政策的制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工作室的资质、场所、设备、技术转化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认定等工作,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和命名工作室名单;根据组织考核评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复核、核拨补贴经费等工作;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成果的宣传工作。
(三)市人社局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指导各级人社部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参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培育工作,并通过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以其所有的设备设施、场地等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所在单位以外的活动交流平台;具体组织高技能人才活动沙龙;组织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观摩、参与各级各类技能大赛;组织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技工院校教师下厂实践的技能指导工作;定期组织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及团队成员的新技术、新知识培训;总结、推广技能大师工作室先进做法和经验;具体承担各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年度总结、考核工作,为核拨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工作经费补贴提供依据。
(四)工作室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加强指导,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等保障工作,确保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合法使用,督促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要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活动予以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添置设备、工具、书籍资料、活动宣传、外出交流培训费、差旅费等的开支,各技能大师工作室要建立经费使用台账,做到账目清楚、使用合理。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要及时总结活动情况,注重活动成果、先进经验的宣传与推广,市人社局每年定期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集中宣传活动,扩大影响,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评审表
3、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基本标准
4、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情况现场评审表
5、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考核评估表
二Ο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申 报 表
申 报 单 位
工 作 室 名 称
工作室工作领域
填 报 时 间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领办人 |
| 性别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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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工作室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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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从事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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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及等级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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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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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工作 室其 他人 员 | 姓 名 | 年龄 | 职业资格 及等级 | 突出业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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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人 近五年主要工作业绩及工作室成立来业绩 | (可另附) | |||||||||||||||||
领办人近五年获奖 情况 | 获奖项目 | 奖励名称 | 授予单位 | 等级 | 排名 | 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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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对工作室 支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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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成 立以来的 工作成效 (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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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面 积及设备 设施情况 (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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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工作 开展计划 (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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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单位、行业协会意见 | ( 年 月 日 ( (盖章) | 市(县)、区 财政局意见 | ( 年 月 日 ( (盖章) |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意 见 | ( 年 月 日 ( (盖章) | 市财政局意见 | ( 年 月 日 ( (盖章) |
附件2:20 年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评审表
评估指标 及分值 | 评审内容 | 评审方式 | 得分 | 备注 |
领办人 资格 10分 | 符合文件要求,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近五年内荣获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系列荣誉。 | 核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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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 培养 情况 20分 | 在授艺带徒方面,在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举办有一定规模的培训班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产生辐射效应,取得明显成果;培养的徒弟技艺高超。 | 1、查阅师徒协议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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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成果 20分 | 在创新创优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开发研制或创作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新工艺等。在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对技术难题进行技术会诊,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使科技发明、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在传统工艺传承方面,积极挖掘传统工艺,大力进行传承、宣传等,或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实效。 1、技术技能创新产品或成果 | 1、实地考察项目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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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基本 条件 10分 | 工作室设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等场所。 | 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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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 管理 15分 | 1、有工作室成立后的工作开展计划等 | 1、核查台帐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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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支持 15分 | 1、活动时间有保证; | 1、核查台帐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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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办人 陈述 10分 | 1、有专题PPT介绍 | 听取PPT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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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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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基本标准
(一)申报单位高度重视,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的项目研发、技术革新、带徒传技等工作有指导和管理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能够保证工作室正常运转。
(二)制定并落实工作室相关制度、办法,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对日常管理、研讨活动、带徒传技、技能技艺学习交流、奖惩机制等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室领办人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在其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工作室团队成员技能等级、年龄、工种等结构配备合理。
(四)工作室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相应的实操设施设备,能够满足办公、会议、研讨、技能技艺传授等需求的活动场所;有能够满足工作室开展技术革新创造、技术研发、技能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的实操车间及相应设施设备。
(五)有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领先技术、尖端技术等研发立项,以及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等工作计划。
(六)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通过传、帮、带等活动,使技能技艺能够得到传承,为企业或社会培养一定数量的青年技术技能骨干,或引领农民开拓市场、创业致富。
(七)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附件4:
20 年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情况现场评审表
评审日期:20 年 月 日
领办人姓名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
工作室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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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工作室名称 |
| 成立时间 | 年 月 日 | ||
职业工种(领域) |
| 职业资格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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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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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面积 | 平米 | 间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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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主 要设备设 施及工具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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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制 度建设和 运行台账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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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
专家签字: |
附件5: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情况 年度考核评估
受评工作室:无锡市 技能大师工作室
评估指标 | 评估内容 | 评估方式 | 自评分 | 考核分 |
人才培养情况 | 1、带徒人数 | 1、查阅师徒协议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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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果 | 1、技术技能创新产品或成果 | 1、实地考察项目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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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与 技术创新融合 措施 | 1、制定师徒合作项目 | 1、核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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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建设 | 1、有稳定的场所 | 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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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 | 1、有规范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 | 1、核查台帐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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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评价 | 所在单位领导对工作室的评价 | 听取或查看所在单位领导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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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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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组: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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