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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技师学院教职工差旅费实施细则(试行)
(锡技师【2023】63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4 10:13:2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申请与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无锡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临时到无锡市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事前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标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到无锡市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学院教职工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国内出差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出差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可选择购买。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学院教职工出差,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十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院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其他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第十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有文件或者通知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文件、通知执行。

第十出差性质为公务事务、调研等事项,出差期间的伙食补贴按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公务事务、调研等事项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出差期间伙食补贴的,按实际文件执行

第十出差性质为培训、会议等事项,出差期间的伙食补贴按培训或者会议等相关文件、通知规定执行。文件、通知中无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承诺用餐制,出差人员对于外出用餐情况进行书面承诺,对于“自行用餐”或者“已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按文件规定给予伙食补贴,由出差人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交通补贴)。

十九  出差性质为公务事务、调研等事项,市内交通费(交通补贴)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公务事务、调研等事项有相关文件或通知明确规定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交通补贴)的,按实际文件或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出差性质为培训、会议等事项,一般可报销出差首尾两天的市内交通费,实际培训或者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市内交通费的,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流水单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到江阴市和宜兴市出差且当天来回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单位派车、租赁车辆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审计监督

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应严格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出差人员对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负责。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财务处有权拒绝受理报销。

学院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二十八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九本细则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电子表下载20231124105807164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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