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技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无锡技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学院教育事业不断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我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整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遵守学院费用报销及资金使用审批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 以“全面性、稳妥性、效益性、重点性”为预算编制原则。坚持厉行节俭,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一般性支出,优化支出结构,细化预算编制,科学安排经费,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 代支款项不纳入学院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往来款项”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第六条预算编制要求及审批程序
(一) 市级部门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处室、系部、中心,根据市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下年度工作任务,提前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二) 院级内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学院财力的可能性,结合本年度学院工作任务,在院内各处室、系部、中心预算的基础上,提出学院财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七条预算执行、调整
(一) 学院预算一经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对预算执行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各处室、系部、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不得擅自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的财务开支。
(二) 市级部门预算一经批准,须认真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学院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财政部门审批,方可调整预算。
(三) 院级内部预算一经批准,须认真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果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预算执行归口部门需报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批调整。
第八条决算
学院应当加强决算管理。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帐表一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应按照收入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管理和分项核算。
第十条学院应当将各项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理,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定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学院组织的非税收入都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和挪用各种应缴收入,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等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财务处应当规范票据使用,加强票据管理。各类票据应当按相关规定,严格分清使用范围,正确使用票据,不得混用。票据的领用、核销应履行规定手续。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顺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票据。
第十三条财务处应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台账,加强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四条凡属单位收入,均不得挂在往来科目中核算,不得坐收坐支,应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不得转移到工会、食堂、培训中心、基金会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私立“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学院应加强支出刚性约束管理,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能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追加行为。
第十八条学院支出应当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严控制和压缩学院行政和消费性支出,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严格控制能源消耗和运行费用支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院资源;提高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九条学院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学院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对各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完全责任;并建立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在办理各种款项支出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支出类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上一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学院支出应当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不得向工会、食堂、培训中心、基金会等单位账户转嫁费用,不得虚列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学院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单位所有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院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机票、公务用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和相关程序进行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第二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实施归口管理。学院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与学院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提交复印件给财务处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学院应当按照规定对学院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整理和结算。正确计算、如实反映学院全年收支结余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院收支差额。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缮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其他基金等。
学院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列支渠道提取各项专用基金。按照先提取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的原则,严格管理各项专用基金。
第三十一条学院的各项专用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专款专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负债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对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学院应当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限本学院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学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学院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长期挂账的死账呆账,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过学院负责人批准,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
第三十六条学院应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管理、使用、保管责任人的职责。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实物资产,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学院整体资源配置情况。每年必须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账账、账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造册工作,并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权属等证照。项目应故不能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先采取估价入账的方法,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造册工作。
第四十条学院房地产权证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房地产权证统一上交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院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及转让。
第四十二条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进行资产评估。学院全部或部分转让对外投资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学院应当承担并落实对外投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院应当正确行使股东权利,企业盈利应当主张及时分配,投资收益根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于次年6月底前向被投资企业收取并按规定上缴财政。收益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被投资企业连续2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学院须于年度终了后次年的4月底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及时控制减少损失。
第四十四条学院投资的独立法人以及其他单位(含物业、安保和有关服务性承包单位)与个人使用学院资源,包括学院代垫人员工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和通讯等均应合理计价,向学院缴纳成本费用。
第四十五条学院对外出租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后实行公开招租,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六条学院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通过经政府采购确定并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学院经财政部门批准报废处置的车辆统一交财政公务仓;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投影仪、数码相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统一交市保密局进行销毁;除车辆及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外的资产,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付款项、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九条财务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学院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控制学院的负债规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参与非法融资、拆借等金融活动,不能在非银行机构存款或委托转贷。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业务。
第九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十一条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学院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财务处,全面负责学校会计工作。财务处在院长全面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财务处内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财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分工不分家,倡导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十三条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财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四条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根据《会计法》规定,为了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财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学院应当将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作为一项制度,纳入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学院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提供复印或查阅。
第五十六条学院经批准举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经营服务等,凡独立核算的,需按时向财务部门报送报表,接受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不能独立核算的,其收入和支出要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院财务处应当按期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学院财务应当对预算、收支、应收应付、负债、资产等财务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方面进行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院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参与学院经济业务的决策,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已发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学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学院财务、经济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财务、纪检监察室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并按照有关法规追求其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无锡技师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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